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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837号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桂霞,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李松,男,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