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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文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刘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住址:灵宝市函谷路中段。法定定代表人:王建银,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文学,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文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