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美红、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红,王鹏,李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美红被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李思思。申请执行人周美红与被执行人王鹏、李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美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鹏、李思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美红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王鹏车辆已查封外,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鹏、李思思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周美红申请(2016)浙1123执17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