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寿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寿清,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寿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王寿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寿清酒后驾驶黑CPXX**号吉利牌轿车,沿牡丹江市东安区宁古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牡丹江市恒大绿洲小区北门时,与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CAXX**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张某停放在路边的黑CUXX**号斯巴鲁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案发后,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接到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王寿清抓获,后移交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寿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寿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破案信息表,王寿清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血样提取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车辆修理费用收据,张某、庄某某的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证人张某、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王寿清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寿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并造成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寿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王寿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本应从重处罚。考虑王寿清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寿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