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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光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保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保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656号原告河南光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信基建材城1205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光。委托代理人马曙光,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林,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原告河南光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光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退还原告河南光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