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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月莲与童永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莲,童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黄月莲。被执行人:童永学。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童永学银行存款11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