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郭某1、郭某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1,郭某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2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某1,男,汉族,被告郭某2,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枣园风情街F栋。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1、郭某2、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8.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