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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8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汪斌与金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斌,金淑林,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8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汪斌,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金淑林,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张强,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斌与被执行人金淑林、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执143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5万元利息及第二项中利息支付至2017年4月21日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