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11号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黄家屯村北二棉路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563211899D。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芝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颖,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