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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全春平与黄俊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春平,黄俊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78号申请人:全春平,男,生于1966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黄俊章,男,生于1965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全春平与被申请人黄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全春平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俊章在四川省万源市民达建材厂的股权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俊章在四川省万源市明达建材厂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买卖、赠与、抵押该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忠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1322财保78号之一申请人:全春平,男,生于1966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黄俊章,男,生于1965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全春平与被申请人黄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全春平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俊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俊章与他人按份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街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16.25%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买卖、赠与、抵押该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谭忠光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