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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磊、杨美岭、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磊,杨美玲,王小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306号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祁东县永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职务:理事长。被告:王磊,男。被告:杨美玲(系被告王磊之妻),女。被告:王小艳,女。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磊、杨美岭、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磊、杨美岭、王小艳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8日,被告王磊因扩大投资缺少流动资金向原告下属机构过水坪信用社借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约定为3年,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王磊、杨美岭、王小艳以坐落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金华花园月桂苑四处房产为贷款提供过户抵押。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效,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找三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得知其外出且地址不详。为此,本院责令原告提供三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至今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三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800元,予以退还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健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