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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23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蔡卫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旭,男,1990年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震道,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15元,减半收取计5207.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志审 判 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杨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