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某、齐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齐某,高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刑初6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藁城区。2001年1月至2005年11月任藁城市校办企业公司经理,2005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藁城市育才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藁城区教育局计财科科员。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5日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锦奇、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齐某,男,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藁城区。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藁城市校办企业公司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藁城市育才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会计,2008年1月至今任藁城区教育局支付中心科员,期间2008年1月至2015年11月兼任藁城市育才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会计。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5日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东营,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男,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藁城区。1996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藁城市校办企业公司出纳,2006年1月至5月任藁城市育才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出纳,2006年5月至今任藁城尚西中学副校长。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5日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慧肖,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二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齐某、高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齐某、高某及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三被告人的起诉。本院认为,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人民陪审员 安风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