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邢实与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实,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520号原告:邢实,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阳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4669755K。法定代表人:许华琳。原告邢实与被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邢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邢实负担。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蜜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