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启田与连云港艺瀚劳务服务公司、连云港中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田,连云港艺瀚劳务服务公司,连云港中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徐启田,连云港艺瀚劳务服务公司,连云港中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398号原告:徐启田,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根、徐秀娟,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艺瀚劳务服务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港前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82743262A)。法定代表人:汪海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刘颖,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中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港庙岭作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10580637X)。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航,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启田与被告连云港艺瀚劳务服务公司、连云港中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均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田撤诉。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