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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斯与古泽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斯,古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初753号原告陈斯,女,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古泽宁,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原告陈斯诉被告古泽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法定程序依法送达不成功,后被告主动向本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二次送达并重新排期将会导致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艳芳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