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8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范翠艳诉被告章岱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翠艳,章岱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2175号原告:范翠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岱兵。原告范翠艳诉被告章岱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岱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翠艳撤回对被告章岱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翠艳承担。审 判 长  王晶人民陪审员  陈岩人民陪审员  彭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