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范翠艳诉被告章岱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翠艳,章岱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2175号原告:范翠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岱兵。原告范翠艳诉被告章岱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岱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翠艳撤回对被告章岱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翠艳承担。审 判 长 王晶人民陪审员 陈岩人民陪审员 彭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