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袁野与田江渔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江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7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袁野,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江渔,男,1954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田江渔与申请人袁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渝0102民财保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袁野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大道15号的房屋。申请人袁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田江渔与申请人袁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申请人袁野不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袁野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申请人袁野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大道15号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