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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被执行人:高某,住。关于刘某某与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某履行了300元,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后,剩余2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经向工商、银行、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高某的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刘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