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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风禄与石家庄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清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风禄,石家庄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清晨,正定县教育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932号原告魏风禄,男,汉族,1937年11月20日生,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魏立志,系魏风禄之子。被告石家庄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金鼎公寓3-4-3。法定代表人李蕴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清晨,男,汉族,1955年5月13日。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教育局,住所地正定县镇州南街27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山,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风禄诉被告石家庄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清晨、正定县教育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风禄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风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风禄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