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唐文兵、周希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周希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7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兵,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宁乡大道中段(城郊乡罗宦社区月塘组)。负责人:周卫东,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革新,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日升,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单位职工。原审被告:周希杰,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唐文兵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原审被告周希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文兵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文兵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文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上诉人唐文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朝晖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依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