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大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大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561号原告广元市大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万文,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海口路南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蓉,系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华,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大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大同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大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广元市大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