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灯塔市五星镇苏麻堡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灯塔市五星镇苏麻堡村民委员会,唐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五星镇苏麻堡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玉兰。上诉人灯塔市五星镇苏麻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苏麻堡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号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唐玉兰起诉苏麻堡村委会偿还借款,苏麻堡村委会以现金支出凭证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苏麻堡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王忠玖承认在现金支出凭证收款人一栏处代替郑永刚签下唐玉兰的名字,且王忠玖和李义均称231,017.00元被郑永刚当场取走,故一审法院应将郑永刚、王忠玖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清本案的还款情况。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某)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灯塔市五星镇苏麻堡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侯是羽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轶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