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佘学友与施发祥、周玉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学友,施发祥,周玉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978号原告:佘学友,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发祥,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周玉妹,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在梅,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学友诉被告施发祥、周玉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佘学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学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佘学友负担。审判员 徐爱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书文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