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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生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生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921号罪犯王生文,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5)金婺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生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五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生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生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生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生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生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助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