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伟娜与李飞、陈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娜,李飞,陈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85号原告:王伟娜。被告:李飞。被告:陈楠。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王伟娜诉被告李飞、陈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伟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娜申请撤回对李飞、陈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伟娜负担。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