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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焦丽、李忠与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丽,李忠,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丽,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忠,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荣,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焦丽、李忠因与被上诉人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25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焦丽、李忠上诉称,其二人自2014年3月10日便从老家界首搬至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源社区华兴滨河苑小区6#C栋1718室居住至今,有交房通知书、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采用原告就被告的方式确定管辖权,公民离开原户籍地在其他地方居住一年以上的,新的居住地应为确定管辖权的被告居住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的归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荣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