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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64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29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95年10月12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