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于洪卫与陈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卫,陈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88号原告:于洪卫,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微波巷省歌舞团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女,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东路***号*栋,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号*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超,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洪卫与陈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洪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洪卫负担。审 判 员 张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处政书 记 员 梁增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