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294号之一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下罗江西省公路物资储运总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5922B。法定代表人:赖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善祺,江西志龙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806936T。法定代表人:程才根。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人江西省公路管理局物资储运总站所有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公路局储运总站院内第1栋1单元302室(证号:洪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及第1栋1单元101室(证号:洪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两套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对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担保人江西省公路管理局物资储运总站提供担保的两套房屋一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西省公路管理局物资储运总站所有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公路局储运总站院内第1栋1单元302室(证号:洪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及第1栋1单元101室(证号:洪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两套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滨滨人民陪审员 周维德人民陪审员 李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