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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贺广帅与徐卫东、任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广帅,徐卫东,任连军,孙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732民初197号原告:贺广帅,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徐卫东,男,1988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任连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孙占洋,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农民,张家口市赤城县张家口市赤城县独石口镇独石口村。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广帅与被告徐卫东、任连军、孙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6月20日,被告徐卫东、任连军、孙占洋欠原告的围栏铁丝网款35660元,2016年2月份付款10000元,因停止施工,剩余120卷铁丝围栏、55卷刺丝,被告要求退货,原告表示同意,铁丝围栏折款每卷110元(120卷×110元=13200元)、刺丝折款每卷60元(55卷×60元=3300元),共计折款16500元。与货款相抵顶后,被告再付原告货款9160元。原、被告双方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被告退货,剩余货款9000元,三被告在2017年4月27前交法院转交原告。二、被告所退货物120卷铁丝围栏、55卷刺丝在被告独石口小学库房暂存,原告可以随时提货。三、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贺广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