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深圳龙泰信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名芯电子有限公司刘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龙泰信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市奇名芯电子有限公司,刘省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108号原告深圳龙泰信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中航苑鼎城大厦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0054D。法定代表人陈喜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燕,女,汉族,199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奇名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天福路东桥和路南骏泰豪商务中心10层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52484B。法定代表人高涛。被告刘省涛,男,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龙泰信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翼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