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高二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64号原告师东梅与被告高二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丽娜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