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信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分支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分支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696号原告杨信芳,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代理人华云、杜欣,河南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分支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法定代表人杨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信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信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信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信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杨信芳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