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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刑)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建忠与胡绵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忠,胡绵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刑)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忠,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地桑植县。被执行人:胡绵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桑植县。申请��行人周建忠与被执行人胡绵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执行到位执行款4300元,还有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佐双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鸿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