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孙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559号申请人: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曹王庄居委0095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经理。被申请人:孙桂芳,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裕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桂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汽车一辆,保全金额39685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桂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汽车一辆,限额39685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