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廷彬与张林、刘忠燕、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廷彬,张林,刘忠燕,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711号原告:郑廷彬,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张林,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家住江阳区。被告:刘忠燕,女,汉族,家住江阳区。被告:张涛,男,汉族,家住江阳区。原告郑廷彬诉被告张林、刘忠燕、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郑廷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廷彬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郑廷彬承担。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张正君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