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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常久秋、常富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久秋,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98号申请人常久秋被申请人常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本案担保人常瀛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常富在天津市武清区新城开发区南东路东侧、开源道北侧金瑞园8-1-1101号房产,保全价值5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宝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