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亮与董宝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董宝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35号原告:王亮,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董宝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董宝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王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