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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亮与董宝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董宝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35号原告:王亮,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董宝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董宝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王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