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1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雪松与任斐、赵中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松,任斐,赵中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516号之一申请人:周雪松。被申请人:任斐。被申请人:赵中原。申请人周雪松因与被申请人任斐、赵中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斐、赵中原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周雪松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雪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斐、赵中原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周雪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盖立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