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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孙汉文、任淑青、赵艳平、孙钰昕等四人与任江文、张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汉文,任淑青,赵艳平,孙钰昕,任江,张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7号申请执行人孙汉文、任淑青、赵艳平、孙钰昕等四人。被执行人任江、张丽利。本院在执行孙汉文、任淑青、赵艳平、孙钰昕等四人与任江文、张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对被执行人任江文、张丽利名下财产四查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任江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丽利名下有车辆登记但申请人无法提供车辆的准确地址。申请人所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情况经查询不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米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