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郭建波、杜书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波,杜书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76号被执行人郭建波,男,1978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杜书营,男,1957年1月9日生。郭建波、杜书营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本院(2016)豫122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