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郭建波、杜书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波,杜书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76号被执行人郭建波,男,1978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杜书营,男,1957年1月9日生。郭建波、杜书营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本院(2016)豫122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