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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辉龙与谭知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辉龙,谭知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3891号原告唐辉龙,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谭知兵,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辉龙诉被告谭知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凤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小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