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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与李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李子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750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地址:高州市深镇镇仙境路**号。主要负责人:朱宝添,职务为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职务为该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业,职务为该社信贷员。被告:李子标。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诉被告李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