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与张义学、唐华珍贷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张义学,唐华珍,杨兴志,马应碧,李祥德,王开珍,王开德,陶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015804-6.法定代表人周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梁,男,系该公司风险经理。被执行人张义学,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被执行人唐华珍,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兴志,男,1968年12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被执行人马应碧,女,1970年6月24日生,苗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祥德,男,1970年月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被执行人王开珍,女,1970年5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开德,男,1964年7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被执行人陶光英,女,1964年8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义学、唐华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义学、唐华珍应偿还申请人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承担案执行费620.00元、执行费350.00元。杨兴志、马应碧、李祥德、王开珍、王开德、陶光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义学、唐华珍、杨兴志、马应碧、李祥德、王开珍、王开德、陶光英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