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辉与被告崔彦芬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崔彦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19号原告:高辉,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城区。被告:崔彦芬,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原告高辉与被告崔彦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辉与崔彦芬庭外达成和解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辉负担。审判员 曹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