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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辉与被告崔彦芬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崔彦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19号原告:高辉,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城区。被告:崔彦芬,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原告高辉与被告崔彦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辉与崔彦芬庭外达成和解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辉负担。审判员  曹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