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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兰州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贾宏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宏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喜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喜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宏明,男,1970年3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宏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弘盛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