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流民与刘向超、林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流民,刘向超,林敏芳,厦门车程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448号原告:林流民,男,194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钦、苏志梅,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超,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敏芳,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车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号中航技5号厂房一层西部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8752XR。法定代表人:杨兴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女,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主要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流民与被告刘向超、林敏芳、厦门车程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林流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敏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林流民以被告林敏芳非侵权责任主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敏芳的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流民撤回对被告林敏芳的起诉。审判员 陈仙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