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恩电子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恩电子有限公司,郑木强,范晓君,王丰华,林灼珍,张忠孝,吴华,李仰华,刘晓虹,郑兴铃,王幼梅,郑德铃,吴幼月,陈斌平,宋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特17号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主要负责人:张晓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景华,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工业园区大留片104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郑木强。被申请人:郑木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范晓君,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王丰华,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灼珍,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张忠孝,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吴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李仰华,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刘晓虹,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郑兴铃,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王幼梅,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郑德铃,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吴幼月,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陈斌平,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宋雪珍,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恩电子有限公司、郑木强、范晓君、王丰华、林灼珍、张忠孝、吴华、李仰华、刘晓虹、郑兴铃、王幼梅、郑德铃、吴幼月、陈斌平、宋雪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