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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字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雨航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字3949号原告:李雨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航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雨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雨航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兵 来源:百度搜索“”